专栏“担保面面观”开篇语
《民法典》的重要改革理念之一是功能主义担保观,并据此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作为“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统一纳入担保体系。在规则新设统合之下,实务操作中的权利实现路径、混合担保中的顺位问题、与既有法律制度的衔接等难题亦随之浮现。鉴于此,笔者发起“担保面面观”专栏,旨在立足立法本意,结合实务案例,系统梳理担保领域的规范逻辑与适用要点,为市场主体理解规则、防控风险提供实务镜鉴。
引 言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已基本确立了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权构造,由此衍生的进一步问题是,如何与混合担保、合同解除、执行、破产等制度衔接适用,这已成为当前实务界的热点争议。其中部分问题系我国立法混合继受所导致的特有问题,在比较法上并无成例可借鉴。鉴于此,笔者将结合新法修订与最新司法判例,围绕六大争议、十二个子项问题展开,以期抛砖引玉,求教方家。
引子
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于“清算义务人”及“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责任”(以下简称“董事怠于清算责任”)进行了重大修订,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董事都将成为法定的唯一清算义务人。该条规定的更新无疑将引发司法解释及其他配套规定的新一轮重大修改,并将再次对司法实践中本就争议颇多的怠于清算责任案件的裁判规则带来冲击。
引子
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于“清算义务人”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以下简称“怠于清算责任”)进行了重大修订,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董事都将成为法定的唯一清算义务人。该条规定的更新无疑将引发司法解释及其他配套规定的新一轮重大修改,并将对司法实践中本就争议颇多的怠于清算责任案件的裁判规则再次带来冲击。
回望我国立法沿革,在超过三十年的时间中,对于“清算义务人”及“怠于清算责任”的规定修订之繁多、体系之冲突、解释之模糊,遍观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都属罕见,并由此引发了大量“类案不同判”的现象。鉴此,笔者将结合《新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对涉及“清算义务人”和“怠于清算责任”的规定进行系统回顾及梳理,并以此为基础对《新公司法》的新修亮点及溯及力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抛砖引玉,并求教于业界。
一、《新公司法》之前我国法律对于“清算义务人”与“怠于清算责任”的立法沿革
(一)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的相关规定